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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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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水政字〔2016〕11号

各市水利局:

  为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及《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委水政安函〔2015〕259号)要求,提出了我省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我省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时,除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法人只需向省水利厅办理审批手续:

  (1)跨设区的市的高速公路项目;

  (2)跨越其中一条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审批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高速公路项目。

  其他高速公路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独实施,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二、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一份技术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省水利厅履行审批手续。

  2.省水利厅受理申请后,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邀请相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3.技术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报告,并报省水利厅。

  4.省水利厅在书面征求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一份审批意见,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高速公路项目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意见中明确的项目施工监督主体及监管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高速公路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技术报告应以跨越的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为单位编制,分别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应施工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附件:

  1.《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

  2.《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3月7日

  (2016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