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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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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综发〔2016〕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我局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的,定价无效。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行听证。

  二、本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在本目录调整前,法律、法规、规章就定价听证事项做出新规定的,新规定事项自动进入目录。

  三、本目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22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5月5日

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